将取消中专学历参加执业医师考试资格:医师法草案修订
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关于修订执业医师法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在中国人大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一下简称草案),针草案具体细则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
其中,有关职业资格考试条件、「多点执业」规范等方面,相较《执业医师法》(2009版)有部分变化。在此针对其中一些变化进行罗列。
一、 增加医师管理部门
草案明确: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医师管理工作。国务院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二、 将 8 月 19 日中国医师节写进草案
《医师法》草案第五条规定,每年 8 月 19 日为中国医师节,是广大医务工作者的共同节日,对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务工作者,依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三、 将取消中专学历参加「执业医师考试」资格,设立五年过渡期
草案在对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参加条件中保留了「本科学历试用期满一年」、「专科学历工作满两年」规定,删除了「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作为参加考试的条件之一的规定。
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在法律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中医药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通过参加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等方式,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
四、 提出医师执业注册新规定
草案继续沿用了《执业医师法》「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规定,但增加了两条新规定:
第一「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应与所在执业机构诊疗科目的设置相适应」;第二「医师经过培训和考核,可以增加执业范围」。
五、 明确两种情况「不办理执业注册变更」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医师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会诊、突发事件或灾害医疗救援、慈善或公益性医疗和义诊,承担国家任务以及参加政府组织 的重要活动等,可不办理执业注册变更。
另外,在医疗联合体内,医师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内执业,可不办理执业注册变更。
六、 执业助理医师也可以在偏远或者条件艰苦地区县级医院独立执业
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村以及偏远或者条件艰苦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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